美國隱私護盾

企業控股有限公司遵循美國商務部針對歐洲聯盟及瑞士移轉至美國之個人資訊之蒐集、利用及保存而訂定之歐盟-美國隱私護盾框架及瑞士-美國隱私護盾框架。企業控股有限公司業向美國商務部證明,其符合隱私護盾原則。如本隱私權政策與隱私護盾原則之條款發生衝突,以隱私護盾原則為準。請至網站 https://www.privacyshield.gov/list 查閱隱私護盾計畫之進一步資訊及本公司之證明作業。

如 台端有隱私權或資料使用方面之未解疑慮未獲本公司之滿意解答,請逕洽本公司位於美國之第三人爭議解決服務供應商(免費),網址 https://www.jamsadr.com/file-an-eu-us-privacy-shield-claim

如已窮盡其他爭議解決程序, 台端於隱私護盾網站[https://www.privacyshield.gov/article?id=How-to-Submit-a-Complaint]詳述之特定情形下得提付具約束力之仲裁。

對於依據《隱私護盾協定》(Privacy Shield Framework) 而接收或傳輸的個人資訊,Enterprise Holdings,Inc. 應為其授權擔任代理商之第三方負責,包括遵守隱私護盾原則所規定的後續傳輸責任條款,並服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之監管執法權力。